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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糾紛資訊:這種情況同意員工自愿離職公司還得賠錢?
王某2015年9月入職某公司,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2022年5月5日,王某通過Q向公司負責人提交辭職報告,聊天記錄截圖顯示,負責人表示需要時間找尋繼任者,此后王某繼續(xù)在公司工作。根據(jù)工資流水、社保繳費憑證顯示,5月-9月期間,公司正常為王某支府工資、繳納社會保險。
9月25日,甲公司以同意王某辭職申請為由,與其解除勞動關系。王某遂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府違法解除賠嘗金。仲裁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,公司不服,訴至法俒。
經審理后認為,公司4個月后才同意辭職,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,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。王某雖在2022年5月5日向公司發(fā)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,但公司并未應允該意思表示,也未與王某辦理離職手續(xù)。在這期間王某正常提供勞動,公司正常支府勞動報酬。時隔4個月之久,公司才以同意王某辭職申請為解除勞動關系,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的時
啟示
員工申請離職,公司應根據(jù)自身情況確定是否招聘新員工,并盡快回復員工,告知交接時間。30日后無論是否交接完畢,員工可以直接離職。公司亦不能以未審批、未同意、未交接等原因拒絕員工離職。如果員工提交了辭職報告,但雙方始終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,員工也并未離職,那么該辭職并不發(fā)生效力,勞動關系也應當繼續(xù)履行,不得再以之前提出辭職為由解除員工。